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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现存宪法的其他缺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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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现存宪法的其他缺点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我在前面三篇文章中,已经对决定其他联邦政体性质和命运的主要背景和事实,加以简要的检讨,现在我要逐一讨论我们自己联邦制度在过去所发生的一些使人失望的重大缺点。

    要对适当的补救办法作出一个正确而满意的判断,我们绝对需要事前了解弊病的范围和程度。

    现存联邦制度的次一项最显著的缺点,是它的法律完全没有制裁力量。

    照现在的组织方式,美国政府无权利用罚款、停止或剥夺特权或其他宪法手段强制大家服从它的决定,或是惩罚违法抗命者。

    人民并未明白地授权与它用武力对付犯过失的成员;若根据各州间社会契约的性质来看,认为联邦元首应该具有这项权力,则它必然是一种隐含的权力,因为《联邦条款》第二条宣称说:“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凡未经本条款明示授与合众国之各项权力,司法权及权利,均由各州保留之。”这一权力的缺乏,无疑是一件非常荒谬的事情;我们现在陷于一种两难的局面之中;假定这一权力不存在似乎是荒谬可笑,但若不承认这个假定,就一定会和上述条款抵触,或设法对它加以搪塞,而这一条款正是那些反对新宪法的人最近不断加以赞扬的文章。

    新宪法为了略去这一条款,曾受到严厉的批评和似是而非的责难。若我们不愿减削这个被人称赞的条款的力量,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美国政府真是世界上的奇观,竟连执行本身法律的宪法权力也没有。

    从前面举出的一切例子,我们知道美国联邦制度在这方面和其他一切类似的制度都不同,它在政治活动中表现出一种史无前例的新奇的现象。

    各州政府之间缺乏一种相互的保证(56书库。现有的联邦条款中并无任何这一类的声明;若从实用方面着眼,认为上述条文并不隐含强制权力,那它就更不会暗示一种相互保证。

    缺乏相互保证虽然可以危害联邦,但不如它的法律缺乏宪法强制力一事之严重,因为后者直接威胁它的存在。

    内部危险有时可能威胁到各州宪法的存在,这时就应该由联邦加以援助,排除此种危险。

    若是没有保证,这种援助就必须加以拒绝。如此则各州内均可能发生严重的篡夺权力的行为,使人民的自由受到蹂躏;这时联邦政府限于法律规定,爱莫能助,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人民权利受侵犯,除了表示愤怒、遗憾之外,就毫无办法。

    社会秩序与法律被毁坏以后,成功的党派可能在废墟上建立起一个暴虐的政权,这时,联邦若派出援军来帮助那些现政府的支持者,便是违宪。

    马萨诸塞州经过的暴风雨似的动荡局面,说明这类的危险并不只是一种臆测。

    若是这一群不满现政府的人的领袖是恺撒或是克伦威尔,谁能断定最近的动乱会酿成什么结果?

    谁能预测若**政府一旦在马萨诸塞州建立起来,它对新罕布什尔、罗得岛、康涅狄格与纽约等州,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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